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| 发文机关: 其它 | 文件类别: 通知 |
|---|---|
| 标 题: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| 发文字号: 国税函〔2008〕742号 |
| 发布日期: 2008-08-21 | 成文日期: 2008-08-21 |
| 有效性: 全文有效 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:
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,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,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,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。
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、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,添加食盐、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(在食品标签上标注)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